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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9号
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法释[1998]29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一九九八]六十三号《关于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几个问题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 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 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 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 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 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 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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