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部法规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39号
颁布时间:2000-12-14
2000年12月14日 法释[2000]39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 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