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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43号
颁布时间:2000-11-14
2000年11月14日 法释[2000]4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 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 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 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 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 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 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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