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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0]17号
颁布时间:2000-10-31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10日 法释[20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 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 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9〕183号《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确有错误, 检察机关抗诉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 法院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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