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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
法发[1999]11号
颁布时间:1999-04-09
1999年4月9日 法发[199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 兵团分院: 为了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和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数量过多、超审限严重的情况,以利于更 有效地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现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 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上海、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 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10件。 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 于3000万元,并且每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8件。 江苏、山东、安徽、湖南、广西、河南、四川、重庆、天津、河北、辽宁、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 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并且每 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其他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 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并且每 年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总数不得超过5件。 二、北京、上海、广东、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 议金额不得低于1亿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0万 元。 山东、江苏、辽宁、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 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 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安徽、江西、 四川、陕西、河北、山西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 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 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案件, 争议金额不得低于800万元。 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所定标准或者超出所定限额,高级人民法院 认为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在受 理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的各类不符合 上述条件的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交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据此制定本辖区各级人民 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规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有关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我院。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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