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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38号
颁布时间:2000-03-24
2000年3月24日 财税字[20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 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的精神,支持勘察设计单位进 行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现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 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的营业税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 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 定执行。 二、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 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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