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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颁布时间:1997-08-26
1997年8月26日 国税函发[1997]479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请示》(陕地税函[1997]101 号收悉,经研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第八十五条授权,批复如下: 办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税务行政行为,目的在于重新确认税务登记对象,实际 上就是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逾期不换证即是逾期不办理税务登记,应当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 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 [1996]046号)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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