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挂方便旗船舶在船舶吨税有效期内转挂香港旗征收船舶吨税问题的通知
署办税[2000]109号
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署办税[2000]10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香港登记注册的船舶按船舶吨税优惠税率计征的通知》 (署办税[2000]42号)实施后,原香港挂方便旗的船舶纷纷转挂香港特别 行政区区旗。根据不重复征收吨税的原则,对已征收吨税的上述船舶,并能向海关 提供有关证件的,在船舶吨税执照有效期内,不再征收船舶吨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上一篇: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 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