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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财税字[2000]21号
颁布时间:2000-02-18
2000年2月18日 财税字[2000]21号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田生产,鼓励合理利用资 源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经研究,对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 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 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 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至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 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 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内,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 扣,已完税的可相应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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