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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财税字[2000]76号
颁布时间:2000-05-17
2000年5月17日 财税字[2000]76号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 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 4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0年组织的石 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进口符合《海洋开采石油(天然 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财税字[1997]42号文件的附件)和《关于海洋 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7]76号)规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2000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 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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