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6]660号
颁布时间:1996-11-13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深圳 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核定1996年度管理费扣除问题的请示。经审核, 同意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万元总机构管理费。 对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以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中包 进出口总公司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销手续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