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6]21号
颁布时间:1996-04-05
1996年4月5日 财税政字[1996]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政策具 体明确如下: 对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充贸易项目进口设备, 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 (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 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 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请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成品冬虫夏草退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