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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税函[1999]608号
颁布时间:1999-09-13
1999年9月13日 国税函[1999]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 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 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 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 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 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纠正,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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