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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人事部《关于对赴国(境)外培训人员暂予保留进出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请示》的意见函
财税政字[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1-05
1998年1月5日 财税政字[1998]3号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秘书二局转来人事部人报[1997]68号《关于对赴国(境)外培训人员暂予 保留进出境行李物品免税的请示》(办1620)收悉。经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则办,现将我们意见函告如下: 国家外国专家是国务院管理国(境)外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改革开放和 经济建设的需要,每年由该局审批到国外进修、培训的出国人员约30000人(其中 半年以上的约5000人)。国发[1995]34号文件明确暂予保留旅客行李物品免税规定 的中国籍旅客范围包括我常驻境外的外资机构人员、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 劳务、援外人员和远洋船员,没有包括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的赴国(境)外 培训人员。对此该局派出的研修生反映强烈,要求实行同样免税待遇。我们考虑, 国家外国专家局派出的出国培训研修人员有留学、进修的性质,建议对国家外国 专家局派出国(境)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培训研修人员,比照留学人员暂予保留进境 行李物品免税政策。 联系人:财政部税政司 于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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