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尽快办理中央政法机关撤消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的通知
国税函[1999]254号
颁布时间:1999-05-10
1999年5月10日 国税函[1999]254号 北京、上海、辽宁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深 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 加快对中央政法机关所属企业撤销的处理进度,现将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所属企业已报到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撤销企业名单发送你们,请按 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法机关撤消企业工作实施办法> 的通知》(中办发[1998]28号)的要求,尽快通知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落实责任人,在办理企业撤销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手续时,既要坚持依法办事 的原则,又要特事特办,提高工作效率。对申请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提交材料完备 的企业,应在3日内办完有关注销、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对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 理注销、变更税务登记企业的,应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略)
上一篇: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机关收费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