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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2-20

     1998年2月20日 国税发[199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整体部署和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 作(或称反避税工作),纠正和克服地区间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极不平衡 的状况,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一、 必须充分认识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意义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涉外税收管理 工作的重点。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跨国投资日益增多,外商通过关 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不 仅侵蚀财政收入,损害国家权益,而且造成了到中国投资企业亏损的假象,产生 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等危害。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 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 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 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有利于 促进各国间经贸往来;有利于促进国家间税务管理的合作,共固防范偷漏避税, 为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协调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国际 税收管理的专门人才,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的水平。   二、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在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价格进行综合经济分析、 广泛的调查取证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 而,税务审计工作难度大,操作内容复杂,政策性和业务性的要求均较高。因此, 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要因地制宜,坚持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原则。各级税 务机关要在认真落实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维护国家权益,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 提下,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监管。要以现代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 依托,借鉴国际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一套严密、规范、高 效、可操作性强的转让定价验收管理机制;要尽快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技能强、 人员相对稳定、能适应国际税收管理的高水平的专业队伍。在具体工作中,要慎 重选户、严密审计,做到有理、有据、有节,不断强化税源的监控力度,使转让 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尽快走向规范化。   三、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扩大宣传,搞好部门协作   加强领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是做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关键。各级 税务机关的领导要把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列入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抓好典型,开展调查研究,听取重点审计户的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各 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 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 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 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 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主权。   四、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尽快配备专业人员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要适应跨国纳税人税收管理中长期发展目标 的需要,到本世纪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工作需要,尽力配备一定 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全国形成一支较稳定的专业队伍。国家税务总 局在涉外税务管理司已设立专职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国转 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条件成熟时,还将建立国际税收专家咨询顾问小组,负责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对策研究,会审案例。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展,要逐步将跨 国纳税人的税收征管纳入统一的部门管理,以适应国际税收管理和协调的需要。 当前,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机构,逐步充实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 省一级税务机关原则上要在原有的涉外管理机构内部,设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部 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协调指导全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沿海城市或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在涉外税收专职管理部门内设置转让 定价税收管理职能部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转让定价审计工作; 县(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不设单独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机构,转让定 价税收管理工作由地市级税务机关集中统一管理。各地对配备的转让定价税收管 理的专职人员要严格把关,竞争上岗。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帐技 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 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   五、进一步先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法规,采用先进有效方法开展转让定价税 收管理工作   必须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法规,采用先进有效的方法开展转让定 价税收管理工作,提高效率和效益。转让定价税收调整方法除运用传统的可比非 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方法外,还要抓紧研究国际上普遍使 用的利润法、预约定价法等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规则,加以运用, 使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整工作更易操作,更趋完善。   六、加强培训工作,建立奖励机制,确保人才稳定   根据国家确定的2010年经济发展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分步骤,尽快建 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具有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技能的国际税收管理人员队伍, 是提高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益的首要措施,也是当务之急。各级 税务机关都要从战略高度着眼,重视此类入员的培训工作。总局将每年有计划地 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各地可视情况举办短期强化培训班, 组织实地考察交流学习,也可通过挂职锻炼,送专业院校培训,或到境外有关机 构接受实习等多种方式。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 理,合理安排使用。一般情况下,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不轻易交换或调离,遇 特殊情况,需要调动的,应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并报总局(涉外税收管理司) 备案。总局将定期召开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总结交流会,评比推广各地好的经 验和作法,对完成任务出色,有创造、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表扬并给予奖励, 激励专业人员的工作热情,确保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   七、加大经费投入,改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手段   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所进行的审计、调查取证和调整征税工作十分复杂,人力、 财力、物力需求量大,各地税务机关在安排经费时,要保证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 作的需要。   同时,务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争取当地政府的财力支持,以保证转让定价税收 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加强情根交换,建立信息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应通过与外贸、工商、海关,商检、物价、统 计、银行、劳动等部门以及各类信息查询机构的沟通与联系,广泛收集、分析, 整理和定期交流国内外有关商品(产品)、无形资产价格、利润率、劳务服务费 费率、融资贷款利率等资料,建立总局和省级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税收管理需要的 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要进一步加强与我国签定税收协定国家的情报 交换工作,扩大查询范围和内容,充分利用情报交换,为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服务。   九、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共同防范偷避税   跨国纳税人转让定价税收的检查和审计,涉及诸多境外查询、调查取证事宣, 总局将不失时机地开展与税收协定国税收检查、审计相互合作方面的谈签工作, 为各地跨境检查创造条件,以全面增强境外检查、审计的能力,逐步与国际税收 管理接轨,达到共同防范偷避税。   各地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并将贯彻落实情 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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