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征收管理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84号
颁布时间:1994-03-24
1994年3月24日 国税发[1994]8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发票管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精神,考虑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特殊情况, 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发票,报经当地县 (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企业自行设计印制,不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但印制时要在发票的右上方印明税务机关核准文号和“出口专用”字样,并将样 本、印制数量和编号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和登记。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节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