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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92号
颁布时间:2004-09-0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公安部《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4]1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认真学习。对涉嫌税收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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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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