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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4]131号
颁布时间:2004-05-08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4]48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地方税务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税收会计核算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设置帐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税收会计核算数据的准确、完整。
二、有关会计报表的表式、数据来源、审核公式,区局将通过<会统通讯>中的<YB00>目录下发,请各地及时下载安装,从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开始,以修改后的表式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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