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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联通用户预存款票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7]289号
颁布时间:2007-11-05
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关于对用户预存话费统一开具收据的请示》(联通有限桂财字[2007]6号),要求明确预存话费收据开具问题。经研究,对联通用户预存款项开具票据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用户预存款项开具票据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以及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其所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和其他预收款,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其收入,即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取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以上规定,联通公司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包括用户预存服务费、卡类预存款等)时,应统一向用户开具预存款收据。在次月初向用户提供本月月结发票,发票上反映用户本月实际产生的各项电信收费项目的金额及总金额。
二、关于预存款收据种类问题。分为电脑票和定额票两种,票样由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自行发布,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和各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关于预存款收据印刷管理问题。收款收据视同普通发票管理,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承印;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统一组织报印、领购和下发工作,票据的印刷费由该公司直接与印制企业进行结算。
四、关于预存款收据启用时间问题。2007年12月1日开始试用,试用期限暂定一年,如试用期无问题,该收据的使用期限自动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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