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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79号
颁布时间:2007-04-02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各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桂政发[200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的请示,要求明确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研究,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是否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区局不作统一的规定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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