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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鄂科技通〔2013〕23号颁布时间:2013-04-22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东湖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以下简称1220号文件)精神,为配合国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开展好前期自查自纠工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方案》(简称《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为保证检查有效实施,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组成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协调办,负责我省高企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及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分管领导要亲自督办,相关部门要抽调专人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重点宣传本次检查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提高企业和中介机构对检查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各级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协调,尽职尽责共同完成好此次检查工作。高新技术企业检查主要采取企业自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组织入户调查的企业数不低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10%。对企业自查材料,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审核,审核和入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中介机构资质、收费、审计情况;税收优惠执行落实情况、研究开发费用、高新产品收入、人员情况等。

  三、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既要认真,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检查组报告,又要本着服务企业、服务发展的原则,轻车简从,不给相关单位增加负担,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四、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要按时间进度开展工作。430日前,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附件2)、《中介机构调查表》(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附件4、《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附件5)、《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报告》(附件6)以书面形式(正式行文)和电子形式报送省高企认定办。

  省科技厅联系人:张远钦、黄

  电话:027-8713579787135795

  省财政厅联系人:廖明刚

  电话:027-67818963

  省国税局联系人:王卫平

  电话:027-87322023

  省地税局联系人:余永红

  电话:027-87328742

  电子邮箱:huangy@hbstd.gov.cn

  附件1

  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要求,为做好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和内容

  (一)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认定工作成效;

  (二)中介机构资质、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

  (三)专家合规履职情况;

  (四)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合规情况;

  (五)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内容详见国科发火「20121220号文件。

  二、主要形式

  全省高企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分为企业自查、重点抽查、整改三个阶段。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与入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企业数不低于辖区内企业总数的10%);企业自查材料由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统一审核。

  三、进度安排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自查自纠工作主要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4月中上旬)

  1、认定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自查

  省认定办负责做好历年高企认定工作历史档案、相关文件资料的梳理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4月中下旬邀请熟悉高企认定工作及相关财税政策的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问题和改进建议。

  2、中介机构资质、出具审计报告及收费情况自查

  (1)省认定办负责整理出历年参与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名录及所服务对象的名单。

  (2)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严格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负责组织辖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自查,填写《中介机构调查表》(附件3),收集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3)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中介机构的调查资料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中介机构进行纠正,填写《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附件5)。若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存在疑问,可要求其提供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查。

  3、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合规履职情况自查

  省认定办负责根据历年专家评审存档资料,整理出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家名单及其历次评审打分及出具评价意见、工作纪律情况等相关资料。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4月下旬邀请专家对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合规履职情况和历年评审的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定专家的信用等级,并提出问题和建议。

  4、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合规情况自查

  (1)省认定办负责整理出全省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

  (2)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严格按照《检查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自查和开展入户调查(不低于辖区内高企总数的10%),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附件3),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并整理相关档案资料备查。

  (3)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资料及其附件进行认真审核,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企业进行纠正,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附件5)。若发现企业提供的资料存在疑问,可要求企业提供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进一步审查。

  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自查

  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负责对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对本地区2008年至今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自查和整改情况、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总结,报送《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报告》(提纲见附件6)至省检查组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4月下旬)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执委会(东湖高新区工作站)上报的《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中介机构调查表》、《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对中介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合规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改阶段(5月初)

  1、认定机构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中发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报省认定委员会后同意后执行实施,相关处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2、中介机构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省认定办对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3、专家

  省认定办建立专家信用数据库,作为今后专家选择确定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认定专家库的建设,并对专家评审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4、高新技术企业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提出处理意见并正式公布。对存在知识产权手续不完善、人员资料不全、研发帐目不完善等问题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材料;对存在更名、重大变化等情况但尚未及时上报的企业,及时指导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视情况分别作出提请国家认定办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补征相关税收、限期整改等相关处理决定,相关处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5、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落实情况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前期自查和现场检查阶段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并提出处理建议,符合条件而未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时帮助、促成落实,不符合条件而享受优惠政策的及时补征相关税收,相关处理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四)总结汇报阶段(5月中旬)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起草整理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汇报材料(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上报国家认定办。

  附件2、高新技术企业调查表

  3、中介机构调查表

  4、高新技术企业自纠汇总表

  5、中介机构自纠汇总表

  6、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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