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辆购置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票证使用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64号
颁布时间:2004-12-10
2004年12月10日 国税发明电[200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移交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准备工作,现将车辆购置税的票证 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退税凭证 为便于直接应用现行的车辆购置税征收软件,车辆购置税缴税和退税凭证的格式、 凭证尺寸大小、各栏目尺寸大小、字体规格、联数、各联颜色和编号暂沿用原交通部 的式样(请各单位与当地交通部门的车辆购置税办公室联系,领取样票)和要求,但 凭证第二联抬头中央应当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征收税款时使用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见附件一);退税时使用车辆购置税退税 凭证(见附件二);缴库时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缴、退税凭证按现行车辆购置 税征收软件的设计要求填开,税收缴款书手工填开。 车辆购置税缴、退税凭证由省级国家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按《税收票证管理办 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二、关于征税专用章 (一)征收单位填开缴税和退税凭证时,均应在缴、退税凭证加盖“车购税征税 专用章”。 征收单位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证明时,已缴税的在“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 税专用章”,批准免税的在“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二)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圈,其宽 度为1MM。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隶属国家税务局机构名称“XX省(自治 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XX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字样;中央偏上位置刻 “XX号”字样,“X”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中央偏下位置刻 “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字样。如山东省济南市区有3个直接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网 点,专用章刻为“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01号(02号、03号),车购税征 税专用章”;济南市辖章丘市有1个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单位,专用章刻为“山东 省章丘市国家税务局、01号、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专用章在哪级国家税务局刻制,由各地自定,但必须在2005年1月10日前 将专用章序号(“XX号”)对应的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名称和专用章底样报省级国 家税务局备查。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安排有关凭证的印制、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务必于 2004年12月31日前将缴税凭证、退税凭证、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和专用章分 发到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附件:1.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式样(略) 2.车辆购置税退税凭证式样(略)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缴库问题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