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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调回减编退役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93号
颁布时间:2001-09-14
2001年9月14日 国税函[2001]69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减编、退役后调运回国的车辆,按关税完税价格 (即海关核定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请遵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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