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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732号
颁布时间:2003-06-24
2003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3]7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 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国家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2003年度年购买的1707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其中南京依维柯 NJ5046XSY2型1158辆,江铃全顺JX5036XSYDL-H型 549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车型及用车单位见附件。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 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随车配发的《计 划生育流动服务车使用许可证》。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 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2003年度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项目县名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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