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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1号
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财税[2003]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 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3年第一批 385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 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 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 “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 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2月份以前向财 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3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单位:辆 猎豹 庆铃 庆铃 北京 单位 小计 CFA5022XZH QL5470DY11ZH TFS17HDLMZH BJ5020XZH4 北京 12 12 河北 10 5 2 2 1 山西 3 1 2 内蒙古 3 1 2 吉林 9 7 2 黑龙江 10 5 5 江苏 10 9 1 浙江 10 3 1 1 5 福建 7 7 江西 10 5 2 3 山东 6 1 1 3 1 河南 12 7 3 2 湖北 13 7 1 5 湖南 3 3 广东 36 31 2 3 厂西 43 28 4 3 8 云南 67 38 5 24 西藏 5 5 陕西 49 17 5 2 25 甘肃 25 10 1 14 青海 4 2 2 新疆 32 15 9 2 6 新疆兵团 6 6 合计 385 222 33 22 10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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