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辆购置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做好开征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发票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征函[1998]34号
颁布时间:1998-10-28
1998年10月28日 国税征函[1998]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1999年1月1日开征燃油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征 收管理的要求,成品油销售发票,分零售和批发两种。发票的内容要增加“燃油税单 位税额”和“燃油税税额”两项。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设计并组织印制。机动车销售 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制定,发票的式样和印制要求总局将另行发文。以上 两种发票于1999年1月1日正式使用,请各地国税局作好印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