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函[2009]261号颁布时间:2009-08-0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