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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9]210号颁布时间:2009-06-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加强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的管理,对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及时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