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豫国税发〔2008〕41号颁布时间:2008-02-1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