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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59号
颁布时间:2007-10-2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配合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税务登记管理,认真开展税源清查,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商业专项整治活动、发票专项检查活动加强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协查工作,并将整治开展情况于11月10日前报送省局。报送地址:FTP/centre/征管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二、各地要加强与当地整治领导部门联系,做好汇报、沟通和整治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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