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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290号
颁布时间:2007-08-0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6.0版)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软件升级工作。
1、6.0版稽核系统正式运行后,涉及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稽核结果通知书的问题,需对现有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进行升级。各地应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及时完成软件的自行升级工作。
2、从6月30日至7月8日,总局进行(6.0版)稽核系统升级,升级期间,各地不能在(6.0版)稽核系统中进行业务操作。
3、2007年8月份起使用(6.0版)稽核系统产生的稽核结果,(5.4)版稽核系统同时并行一个月,各地应继续做好8月份(5.4)版稽核系统的数据采集和稽核工作。
4、系统升级后,(2.0版)协查系统在省级完成从稽核系统提取数据。地市级(2.0版)协查系统停止从稽核系统提取数据。
二、关于数据处理
1、(6.0版)稽核系统按日下发稽核结果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稽核结果信息的接收和处理工作。
2、省局将对防伪税控系统中报税锁死期参数进行统一设置,报税系统的相应权限同时上收省局。
三、有关要求
1、从8月份开始,总局将按照(6.0版)稽核系统有关指标进行考核,市、县(区)两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应及时查询分析(6.0版)稽核系统中各类数据的采集、比对信息,发现漏采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不断提高(6.0版)稽核系统的运行质量。
2、认证失控发票仍然由失控发票快速反应系统进行处理,(6.0版)稽核系统提供失控发票的信息查询。
3、每月13日省局批量比对后,市、县(区)税务机关可以从(6.0版)稽核系统中导出省内发票的本地漏采存根联明细信息,跨省漏采存根联明细信息从总局公布的地址下载。各地应在次月例征期结束前完成上月漏采存根联数据的补采。
4、各地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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