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254号
颁布时间:2007-07-02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7]50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认真做好税务登记信息的三方比对工作,坚持定期与工商、地税进行数据比对,及时掌握工商、地税等部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工商、地税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三、坚持税源清查,尤其是对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中的个体租赁户要进行一次“拉网式”税源清查,重点清查实行委托代征的个体租赁户是否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无漏征漏管等现象。省局将通过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各地清查情况进行抽查。
上一篇:
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
下一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