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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103号颁布时间:2007-02-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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