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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7]33号颁布时间:2007-01-2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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