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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29号
颁布时间:2006-10-09
各省辖市国家局:
现将《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
财税[2006]139号
附件清单税则号码有误或遗漏,造成出口企业没有办理备案的有关出口合同,允许出口企业按照财税[2006]145号补充通知精神,在2006年10月13日前按照
豫国税函[2006]313
号要求补办备案手续,新增《合同备案申请表》应随原备案手续一同编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各市国税局要及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和所属出口企业上网(
www.12366.ha.cn
)查看财税[2006]第145号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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