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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305号
颁布时间:2006-09-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6]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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