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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263号颁布时间:2006-09-2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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