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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6]22号颁布时间:2006-01-1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5]1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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