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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515号颁布时间:2005-12-1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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