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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4]478号
颁布时间:2004-10-11
2004年10月11日 豫国税函[2004]47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 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 印制,字轨号为豫国税(218),分类代码为141000421863,金额版 位为无金额限制,联次为三联,使用范围为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 服务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代开发票》票样为总局规定的标准式样。 二、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 表》式样见附件1。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小额标准均为500元。 三、《代开发票》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 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见附件2。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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