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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242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2005年5月31日 豫国税函[2005]242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 体问题明确如下: 我省若有车购税纳税人完税证明遗失的,须在《中国税务报》或省级党报或各市 级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申请补办完税证明。车购税征收机关据此办理补办事 宜,并将遗失声明一并存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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