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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14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2005年1月14日 豫国税发[2005]14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电解铝铁合金等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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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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