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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90号
颁布时间:2005-04-08
2005年4月8日 豫国税发[2005]9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为了促进科研机构转 制改革,我省省属28个转制科研机构参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名单见《河南省科学 技术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豫科[2004]233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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