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536号
颁布时间:2003-12-09
2003年12月9日 豫国税函[2003]53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对代开票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 票单位代开票时,为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由代开票单位按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 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经与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所 得税征收率暂按1.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3)
上一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