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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75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豫国税函[2005]175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2号)转发给你们,中国联合通信有限 公司河南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名单附 后)、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2004年度由其总机构在北京市合并缴 纳企业所得税,暂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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