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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70号
颁布时间:2005-03-23
2005年3月23日 豫国税发[2005]7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 [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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