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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48号
颁布时间:2005-01-28
2005年1月28日 豫国税函[2005]48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财库 [2004]162号、164号文的通知》(财驻豫监[2005]11号)转发 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就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 提出以下要求: 年检条件 年检前,各预算单位应将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到第二版,并使用该系统录 入并生成银行账户年检表。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已经审批并下发 《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单位,在按要求向专员办报送了《中央预算 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后方可进行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 已经报送《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的开封、漯河、新乡、安阳、济源、 许昌可以开始做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平顶山、三门峡、鹤壁、周口、南阳五市在向 专员办报送《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后方可做银行账户的年检工作,郑州、 洛阳、濮阳、焦作、商丘、驻马店、信阳、省局培训中心等单位由于银行账户尚未审 批完毕,年检事宜另行通知。 1、符合年检条件的单位在年检前要对银行账户备案信息进行维护。 年检报送的资料 符合年检条件的单位,必须于2005年2月5日前将正式的年检材料(正式发 文)、纸质的年检表和电子的年检表报送省局,文字材料必须对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 审批、变更、撤销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说明,报送的纸质报表必须印章齐全。 其他需注意事项 各预算单位必须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批复的开户银行开设银 行账户,同时要保持开户银行的稳定,批复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驻豫中央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规程》的通知(财驻豫监[2003]63号)第七条规 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在接到专员办签发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 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中 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送专员办备案。 3、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如发生变更、撤销的应及时报专员办备案。 4、本次年检工作,专员办将采用调帐检查和深入预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方法 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规开户的,专员办将按《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预算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一条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 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各单位请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开设的银行账户进 行自查,对不符合规定(如专员办批复应撤销的)的银行账户立即撤销。 附件:1.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库司财库[2004]162号、164号文的通知(略) 2.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略) 3.财政部关于抓紧落实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和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工作 的通知(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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