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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02-25
2005年2月25日 豫国税发[2005]50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2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 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当期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免税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当期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 业的热力产品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当期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热力产品经营企 业当期全部采暖收入) 二、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其他涉税问题,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执 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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