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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和废止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颁布时间:2016-01-15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对2014年度发布的增值税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或废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第三条。

  二、对《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5号)作以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纳税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2),并按照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第六条修改为“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已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应按销售额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废止第七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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